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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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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9 10: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安徽池州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我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相关实施细则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其中包括参保人群、缴费基数、基本养老金发放等事项。
    去年12月,安徽省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这标志我省“养老金并轨”正式落地。该政策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明确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此前未缴的进行补缴。
    参保范围分五种情形
    养老金并轨的机关事业单位共分为五种情况,具体是:
    1、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3、不纳入分类范围的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尚未按照皖发〔2013〕14号文件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奖金、津贴等将计入缴费基数
    文件详细规定了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基数,其中包括工资、奖金、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奖等。
    文件规定,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
    机关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和绩效工资之和。
    此外,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70周岁以后继续工作的时间,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待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再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于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对新办法超出老办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是:对第一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对第二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次类推,对过渡期最后一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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