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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也莫触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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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9 21:22: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安徽宣城
  近日,宣州区高某因制作上传有害抗洪救灾的视频,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这再次提醒我们,网络言行不得触碰法律红线。

        互联网的多维、多向、无国界、开放性等特点,使得言论、视图通过网络发布后,很容易得到他人的围观、评论和传播,其传播之快、影响之广,既给我们的信息共享带来了便利,也为网络有害信息的散播滋生了新的土壤,特别是新型的社交工具——微博、微信的出现,使得信息发布更加便捷,同时也导致有害信息变得越来越猖狂。有的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攻击某个特定的行业群体;有的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炮制谣言,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肆意诋毁党委、政府,丑化党员干部形象,挑动社会不满,煽动不良情绪;有的缺乏起码的理性,乱戴帽子,乱打棍子,谈事论人极不负责任;有的以在网络上发布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当事人财物,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等等。凡此种种,伤害他人,扰乱社会,不利于稳定和谐,不利于凝心聚力,不利于向上向善,也不利于净化网络空间,为越来越多有良知、有社会责任感的网民所唾弃,也为法律所不容。

        在当下的舆论环境里,网络有害信息不仅要止于“智者”,更应止于“治者”。任何时候,面对造谣、诽谤乃至恶意攻击,不管发布者出于何种动机,都该毫不手软地坚决予以严厉打击,惩治网络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压缩负面影响。每位网民都要认识到,即便“人人都有麦克风”,也不意味着网络发言就可以任性随意。在私人话题领域,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不能谩骂、诽谤、侮辱、恶意中伤、造谣等,更不能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合法权利。在公共领域,可以对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但不能通过造谣、捏造或故意歪曲事实等来误导公众、博取眼球效应,企图通过网络舆论绑架政府,达到满足个人私利的目的。

        法律不惩罚人的思想,但行为人通过造谣、诽谤、攻击等方式在网络上发表侵犯他人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害信息,显然已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实实在在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受到法律的约束,以网试法者法律绝不容情。(宣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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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9 21:28: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宣城
好文章好贴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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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9 22:20: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宣城
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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