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江南论坛-宣城江南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53|回复: 0

物业阻挠业主安装充电桩?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8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80702
发表于 2024-8-18 12: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人民网北京8月18日电 (高清扬、薄晨棣)为进一步推动完善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据了解,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

本次发布的赖某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聚焦影响电动汽车发展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赖某某因订购了新能源汽车,欲在其车位安装充电桩,便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其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然而,物业公司认为,小区无法满足所有电动车充电桩电表安装,对先申请的业主出具同意书存在不公,且在地下室安装充电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因此拒绝出具相关证明。赖某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在自己家停车位、专有部分安装充电桩,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共有权。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加以阻挠。至于自用桩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具体应如何安装应根据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确定。

同时,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不等于其放弃相应物业管理。车位实际安装、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过程中出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物业公司仍可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制止、纠正,预防及避免损害发生。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向赖某出具同意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判决准确界定物业服务的权利义务,破解制约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难题,积极回应了居民区安装充电桩所引发的物业服务义务范围、用电设施准入与消防安全保障等热点问题。判决将在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等便利纳入物业服务的义务范围,依法保障业主的权益,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协助安装、管理、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损害的发生,营造了有利于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良好氛围。



(责编:黄瑾、秦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宣城江南论坛-宣城江南网 ( 皖ICP备17022277号 )

联系QQ群:10880711    广告招商电话:13305635125

皖公网安备 34180202000386号


举报电话:13305635125 举报邮箱:1159155129@qq.com

Powered by 宣城江南论坛 © 2013-2019

友情链接:滋美肌面膜电炉打桩机无锡纹绣培训不锈钢雕塑雕白块陶瓷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