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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用法 谨防“试用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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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7 13: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马上就要进入毕业季,毕业生找工作时要谨防“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本意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在劳动合同期内约定的短暂期限。“试用期陷阱”表现形式通常有三种:一是试用期时长超过法定上限;二是重复约定试用期;三是把高校毕业生当成廉价劳动力,实习期工资过低,或者等试用期结束即以各种理由解聘。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时限也不同,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毕业生找工作时,应先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知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安徽安庆市  吴良伦

  《 人民日报 》( 2024年05月27日 07 版)

(责编:赵欣悦、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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