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信访、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如何办理、回复,并开展监督?民营企业申诉有没有“绿色通道”?
10月30日,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在京召开。
坚持不枉不纵
依法开展立案监督
坚持少捕慎诉,严格区分刑事犯罪和经济纠纷界限,对不该立案的涉民营经济案件依法监督撤案,对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案件依法监督立案,增强民营企业家的法治获得感。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漏洞,积极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民营企业家依法办事、守法经营。
【案例】
透支信用卡70万逾期未还,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林某某系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的结算便利,以个人名义在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的信用卡。经透支消费,共计拖欠70余万元未归还。银行多次催收后,林某某与银行签订了还款计划,但未按计划还款。银行报案后,林某某四处筹钱将欠款还清,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办理情况
某地检察院在与本地区公安分局定期召开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通报会上,了解到林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后经提前介入侦查发现,公安机关对透支款的用途以及林某某不能还款的原因未进行取证,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某区公安分局认为,林某某透支消费出现逾期后,经发卡银行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根据司法实践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信用卡主要消费对象以及公司股东、财会人员的证言,查清透支消费主要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收集证实公司承接大型BT项目,但因工程拖延时间较长,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等证据;调取申领信用卡的书证材料,证实林某某申领信用卡时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某区检察院认为,林某某申领信用卡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透支款项大多用于公司经营,未及时还款系因公司经营困难的客观原因所致,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随后,该区公安局决定撤案。
开设12309“绿色通道”
依法受理民营企业申诉案件
今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为期8个月的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活动,要求各省级检察院逐案排查本地区接收的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严格按照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实质性答复的要求办理,确保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同时,建立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民营企业窗口“绿色通道”,开通“涉非公经济司法保护专区”,对涉民营企业申诉案件优先办理、重点办理。
【案例】
复工复产面临资金困难,检警联动解冻无关账户
基本案情
某家具公司拥有2家淘宝天猫店铺、2家淘宝企业店铺,共有淘宝客服、木工、油漆工40多人,法定代表人系郭某。
2020年7月13日,郭某到某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反映其公司账户被市公安机关冻结48天,经其本人申请仍未解除冻结,企业复工复产陷入困境急需资金周转。郭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侦查机关解冻账户,以解企业运营燃眉之急。
案件办理情况
市检察院受理后,经调阅侦查卷宗、实地走访公司厂房、查看公司淘宝店铺资料、调取被冻结款项的借款合同认为,郭某公司诚信经营,公司账户与所涉刑事案件仅有一笔往来款,并与案件无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据此,检察机关依法提出解除冻结郭某公司账户的监督意见。
2020年8月5日,公安机关解除冻结郭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200万元,公司生产经营逐渐恢复正常。
(责编:薄晨棣、杨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