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潘跃)记者从民政部举行的2018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民政部公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8年9月1日开始施行。 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健在会上介绍,《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信息公开的目的和原则。即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明确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并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提出特别要求:一是要求公布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公布本组织出国(境)的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监督慈善组织是否按照《慈善法》的要求“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二是要求公开募捐活动全过程对外公开,也就是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开相应的内容,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三是要求慈善项目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还要做全面公开。 《 人民日报 》( 2018年08月24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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