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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与湛江仲裁委"互怼"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近日,厦门中院和湛江仲裁委的互怼备受关注,先予仲裁到底合不合法?6月6日,最高院发布司法解释,确认先予仲裁,法院不应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
没有纠纷就没有仲裁
2017年以来,大量由湛江仲裁委仲裁的北京某公司申请的网络P2P小额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涌入厦门中院。
这批案件的执行依据均为湛江仲裁委根据“先予仲裁”模式做出的网络仲裁裁决,即双方当事人在网上签订《借款协议》的同时签订《调解协议》,并在很短的时间内申请仲裁并出具仲裁裁决书,一旦出现违约,放贷方直接依据仲裁裁决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一起来学习一下
什么叫“先予仲裁”?
根据湛江仲裁委官网介绍:无争议同时仲裁也称先予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为保障其合法权利将来得以实现,预防纠纷,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诉讼的麻烦,迫使双方履行确定的条款,而约定通过本仲裁机构就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提前仲裁,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或据双方要求制作裁决书的一种仲裁形式。
换句话说,按照“先予仲裁”的模式,纠纷还没发生,就先做出仲裁裁决书!
这违反了诉的基本原理,仲裁机构行使了类似公证机关的职权,与仲裁法第二条所明确的解决平等主体纠纷功能相违背,颠覆了仲裁制度。
为慎重起见,厦门中院执行法官将此类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厦门中院执行局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认为: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条件之一是给付内容明确。
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湛江仲裁委员会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借款协议之初、双方尚未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作出的预设性裁决。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是诉的基本构成要素,湛江仲裁委员会在纠纷尚未形成、双方争议不明的情况下所作的裁决内容,实质为借款协议的内容,而该协议的履行情况作为待查的事实,关涉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如在执行程序中加以认定,缺乏程序的正当性和必要的程序保障,故该仲裁书裁决内容不属于给付内容明确之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之规定,应当 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根据《湛江仲裁机构2017年工作总结》:“2017年,湛仲已办结‘网仲’案件159万多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加法院执行率高达99%以上”。但是执行实践中,执行法官联系被执行人难度较大。
据统计,厦门中院执行局受理的该批案件的标的额均在1万元以下,95%以上的被执行人无法取得联系,且大多数被执行人为90后,仅有5%的案件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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