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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带“假妻”办理房屋转让公证 被公证员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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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8 06:53: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安徽宣城
男子带"假妻"办理房屋转让公证 被公证员识破


近日,当事人王某、张某、肖某等一行三人来到江西省彭泽县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转让公证事项。

王某和张某声称两人为夫妻关系,共有一套房屋要转让给肖某,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及房屋的相关材料。


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张某虽然有条不紊地签名按指印,在回答问题时也是神态自若。

但是细致的公证员在进行身份比对时发现,张某与身份证以及结婚证上的照片五官相似,但是眉宇间还是略有不同。

为慎重起见,公证员又对购房者肖某进行了询问,肖某称其与王某、张某夫妇是老熟人。该张某与身份证照片上是同一人,因相隔时间较长,故相貌有些许出入。

尽管三人的回答都看似没有问题,但凭借高度的责任心以及敏锐的直觉,公证员对此事依然存有疑虑。

在拍摄了张某的照片后,公证员决定对“张某”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调查。

公证员来到该房屋所在的小区进行走访,并向该小区居民提供了张某的照片进行辨认。

该小区熟悉王某和张某的居民看到照片后表示张某并不是其本人,而是张某的同胞姐姐。

原来,王某的妻子张某已外出务工,之前王某夫妇二人就商量并同意卖房,现王某急需用钱。

而妻子在外地一时无法到场签字,便找到与相貌相像的姐姐来冒充,企图蒙混过关。

不曾想还是被公证员识破了骗局。

随后,公证员对王某和假扮妻子的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其骗取公证书的后果。

二人在得知事情的严重性后,向公证员坦诚的承认错误并作出书面检讨,表示知错就改。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中华人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原标题:男子带“假妻”办理房屋转让公证,公证员火眼金睛巧识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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