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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施工中受伤,主要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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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4 12: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刘彬 刘姝廷
本报讯 在建筑行业中,施工安全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基石。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雇员意外受伤,责任应如何划分?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损害赔偿案,综合事故发生的成因、各方过错程度,判决王某承担60%的责任,某公司承担15%的责任,原告张某自负25%的责任。

王某从某公司处承揽了一土建项目的木工作业工程。2023年10月17日,王某雇佣张某等人在该工程中从事木工作业。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未佩戴安全带,加之脚手架木板断裂,坠落受伤。治疗结束后,张某在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鉴定。在向王某和某公司索赔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43827.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案件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情况,张某受王某的雇佣从事木工作业,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明显不足,直接导致了张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故王某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但其疏忽大意致自身受伤,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公司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存在明显的疏漏,且将木工作业交给了不具备正规用工资质的王某,构成选任上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王某承担60%的责任,某公司承担15%的责任,张某自负25%的责任。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编:马昌、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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