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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孟海鹰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的宋某、陈某是朋友,陈某名下有一辆汽车。一日,二人相约聚餐饮酒。酒后宋某要驾车回家,陈某将自己的车辆交由宋某驾驶,并坐在副驾驶位置。途中,宋某撞损了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
事故发生后,轿车车主报警。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45毫克,陈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9毫克,两人都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我的确喝酒了,但是我一直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方向盘碰都没碰一下。车是宋某开的,也是宋某撞的,为什么我也有责任?”陈某对于自己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结果感到不解。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出借车辆时务必尽到审查义务,明知他人醉酒仍允许其驾驶机动车,酿成事故须承担连带责任。”东丰县人民法院法官王惠说,陈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且具有驾驶资格,在对宋某已经饮酒有明确认知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给宋某驾驶,而且还乘坐了醉驾车辆,主观上有明显的放任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因此,陈某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东丰县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二名被告人与第三方车主达成谅解协议,故该案中不涉及民事赔偿问题。如果三方未达成谅解,第三方车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官则会依照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对赔偿责任进行划分。一般情况下驾驶员责任会更大一些,承担的赔偿比例也会更大一些。
东丰县法院提醒,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共同饮酒人员等,如果实施了教唆、帮助、强制、胁迫、命令等行为,导致车辆驾驶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即使本人没有直接参与驾驶车辆,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车主要谨慎出借自己的车辆,出借前要检查借车人是否存在无证驾驶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并且确保机动车不存在缺陷,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则需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
《 人民日报 》( 2024年10月17日 11 版)
(责编:赵欣悦、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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