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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安置问题,近日,市民政局联合教体、公安、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部门出台《宣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提供政策支撑。一是实施分类安置。《实施细则》明确安置对象为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实施两种安置模式:社会安置和集中供养。社会安置是指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转向回归社会和融入正常社会生活。集中供养是指将对不具备社会安置条件、不能正常融入社会的成年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转入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机构进行集中供养。二是优化安置流程。《实施细则》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6个月内对其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则提出安置方案,在孤儿成年之前1个月内报机构所属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单位审批。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内孤儿,能确定捡拾地的(移交时公安机关所在行政区),成年后由捡拾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安置。不能确定捡拾地的,由设区市民政部门统筹安置。三是细化安置措施。《实施细则》明确,对符合社会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作出安置批复的民政部门要联合同级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对于需要进行社会安置的孤儿,按照上年度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月度保障标准的24倍给予一次性安置补贴。设置5年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儿童福利机构每年要组织对安置对象至少开展1次适应社会生活状况评估;对于需要进行集中供养安置的孤儿,由安置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进行人员认定。对于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相关人员要转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要求,各市民政部门要通过“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孤儿成年后妥善安置工作进行实地督导,协同相关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的安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薄弱环节和工作漏洞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整改到位。民政部门在安置过渡期内应加强对安置对象使用安置补贴资金的监督,确保安置经费专款专用、专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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