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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保单失效的风险 ——利安人寿宣城中支 一、典型案例
张某2019年5月在利安人寿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7月张某因经济原因未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中止。2022年12月张某经济情况好转,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复效申请,同意补交欠交保费和复效利息,并对身体状况进行重新告知,由于保单中止期间张某在医院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胸腺瘤异常情况,根据体检异常情况,公司核保意见为拒保。
二、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中张某保单中止后健康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复效时经公司重新核保无法继续承保,张某将面临失去保险保障和资金受损的风险。
三、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评估长期持续缴费的能力,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费,避免保单失效造成失去保险保障和资金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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