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20日电 (孟植良)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0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 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知,今年5月20日起,检察机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 国家统计局5月19日公布,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7379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为373.10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1年5月20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检察机关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373.10元计算。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5月18日分别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为346.75元。再早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5月15日公布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15.94元。相比去年,本次公布的赔偿数额,比去年的346.75元多了26.35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是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是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是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是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是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是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是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是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责编:薄晨棣、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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