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拉萨1月11日电 (记者袁泉、鲜敢)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这是西藏在自治区层面首次就民族团结事务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西藏自治区立法体系的一项空白。此条例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48条,包括总则、工作职责、社会协同、宣传教育、创建表彰、组织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的出台,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工作机制,确保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全覆盖,同时注重将西藏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治边稳藏重要论述的生动实践和重大成果,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长期坚持。 条例明确,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 人民日报 》( 2020年01月12日 04 版)
(责编:杨光宇、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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