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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给父母买房,遗嘱却没她名字,她能拿回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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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 16:23: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安徽淮南
全款给父母买房,遗嘱却没她名字,她能拿回房子吗?
案 例
     李女士是安徽芜湖人,大学毕业后就来到了湖州做生意,父母和弟弟妹妹们则在老家生活学习。做生意的几年里,李女士每天早出晚归,因为自己的辛苦付出赚了些钱。想到当时老家的父母和弟弟妹妹生活条件不好,便决定拿出所有的钱给父母买套房。
    1999年,李女士全款为父母买下了一套房屋,房产证写的是父母两人的名字。父母与李女士商量后承诺,等他们百年之后,房子归出款人李女士所有。
     虽然父母对李女士表过态,但只是口头承诺,并没有留下什么纸质证明。2006年,母亲因车祸突然离世,没来得及留下遗嘱。今年年初,九十多岁的父亲也去世了。
   当李女士凭着当年父母的承诺,与兄妹商量过户房产的时候,弟弟告知李女士,父亲生前留有公证遗嘱,根据遗嘱内容,该房产由李女士弟弟的儿子、也就是李女士父亲的孙子继承。
   对于这份遗嘱,李女士认为父亲当时已年过90岁,并且在前些年得过脑梗,在立下遗嘱时可能意识并不清醒,所以认为这份遗嘱并不能证明什么。
  为此
李女士找到《湖州晚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向律师求助,咨询现在的这种情况,自己能按照之前,与父母商量的那样拿回房产吗?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以上法条明确了遗嘱的五种表现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李女士想拿回房产的依据是父母口头上答应百年之后房产归其所有,也就是口头遗嘱,根据法条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李女士的父亲病情缓解后,就证明危急情况已经解除。这时即使李女士能够证明口头遗嘱的有效性,但由于其父亲又重新出具了公证遗嘱,所以当时所立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对于李女士提出的父亲可能是在不清醒的情况下立的遗嘱,那么如果想要推翻公证遗嘱,必须由李女士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当时在做公正遗嘱时父亲意识是不清楚的。
      而李女士的父亲将房产做公证赠与给孙子应该属于法律上的遗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本案中如果李女士父亲的孙子在规定期间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那么超出规定时间为放弃遗赠。此时该房产就需按照法定继承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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