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法官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三审稿在体现对法官素质的全面要求、加强对法官履职的监督、细化法官职责等方面作出相应修改。 修订草案第一条规定了对法官队伍建设的要求。有意见认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努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政法队伍”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要求,建议将相关表述修改为“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更好地体现对法官队伍政治、业务等各方面素质的全面要求。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在法官条件中增加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法官培训中增加政治培训。 有意见提出,应当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履职的监督,进一步细化法官职责,对法官办理案件行使职权的责任范围进一步明确。三审稿中采纳了这些建议,在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增加规定,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并相应规定了法律责任,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法官的任免、遴选等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要求初任法官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审稿中将这一条写入法律,作为法官任职条件之一。同时,三审稿还在免除法官职务的情形中增加“本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规定。在法官遴选方面,三审稿放宽了遴选条件,仅对任职年限、相关工作经历等作原则规定,为相关改革实践留有空间。
《 人民日报 》( 2019年04月21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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