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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让群众住得安心、吃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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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7 14: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亚太地区

人民网北京9月7日电(王绍绍)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将为我国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供法治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从列入立法规划到最后出台,历时多年。由于土壤污染形势复杂,修复难度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这部新制定的法律受到广泛关注。该法有哪些重要内容,制定有哪些重要意义?公众如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人民网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刘阳生。

刘阳生教授

这是一部保障人民群众住得安心、吃得放心的法律

记者:《土壤污染防治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刘阳生:土壤污染防治法一共七大章节九十九条规定,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系统地呈现出来。在“风险管控和修复”中,严格区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管理制度。这部法律特别强调了土地的安全利用,提出了一系列的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责任制度、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土壤环境信息共享制度、土壤污染环境状况调查监测制度、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制度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等等。

记者:这部法律的制定有什么意义?

刘阳生:这部法律是一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人民群众住得安心、吃得放心的法律,意义重大。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二是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三是为我国开展土壤防治工作,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供法治保障。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将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产生长久深远的影响,该法律为我国土壤污染保护和治理确定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同时使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做到了有法可依。

记者:本法有哪些亮点?

刘阳生:主要亮点在于确定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这个基本原则决定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思路和行为准则:从源头控制污染源,避免形成新的土壤污染,优先保护未污染土壤,对受污染土壤采用分级管理措施。土壤污染者承担应有的责任,公众参与可以促进土壤污染防治过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是防治土壤污染的最主要措施

记者:《土壤污染防治法》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来的?

刘阳生: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粗犷式的经济发展使得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废污染比较严重,而大气、水体以及固废中的污染物往往最终富集在土壤之中,使得土壤污染更加复杂。土壤污染和水污染、大气污染相比,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近十年来,由于土壤污染物累积到了相当的程度使得土壤环境质量问题集中爆发,镉大米、血铅事件的出现把土壤污染可能导致的人体健康风险呈现在大众面前。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使人民群众住得安心、吃得放心,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势在必行,这是确保我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一部法律。

我国土壤污染问题非常复杂。农用地污染、工业场地污染、矿山土壤污染,最终导致系统性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环境的污染。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中重度污染耕地大体在5000万亩左右。全国工业场地潜在污染地块在50万块以上。采矿占用损毁土地数量巨大,累计超过300万公顷。全国矿山废渣积存量超过480亿吨,矿山废水年产出量超过110亿方。

记者: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国际上有没有先进的经验可供借鉴?

刘阳生:预防为主、保护优先,这是防止土壤污染的最主要措施。一旦污染了再去修复不仅花费巨资,而且还不可能完全恢复到原有土壤的使用功能。欧美和日本在土壤修复方面比我国早开展了三四十年,他们采用的一些土壤修复思路、管理方法、工程技术规范和修复标准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公众参与应该理性、科学,不应采取“邻避”态度

记者:从公众参与角度来说,我们能为土壤污染防治做些什么?

刘阳生:在日常生活中,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节约用水减少废水的产生,节约能源的使用,这些节能减排行为可以大幅度减少进入土壤的污染物,真正从源头保护土壤。在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实施中,公众参与应该理性、科学,不应采取“邻避”态度,科学的监督有利于改进污染场地的修复效果和避免二次污染,从而确保达到场地修复的设定目标。

记者:实施起来可能会面临哪些困难?

刘阳生: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农用地修复需要的资金是巨大的,但是其农产品的经济效益无法满足巨额资金的投入,这是农用地修复的商业模式问题,需要进行长时间的摸索。对于工业用地修复用作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往往要求修复周期较短,但是土壤污染的复杂性以及地下水修复需要的长期性等特点,使得现在的场地修复过程采用的不是绿色可持续的修复方法。另外,公众参与的方法、途径以及对修复工程实施效果的影响均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责编:王绍绍、贺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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