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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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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4: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北廊坊

网购剁手无妨,刷单可要小心了。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淘宝诉“刷手”李某案作出判决,认定李某在淘宝的交易中,有24笔交易属刷单行为,违反了淘宝规则,构成违约,支持了淘宝索赔1元的请求。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案。

2016年7月,淘宝发现李某的多笔交易存在刷单行为,对其账号作了限制登录处理。李某不服,去年5月一纸诉状将淘宝告上法庭,要求解封账号、道歉并赔偿损失。

根据用户注册淘宝会员时签署的《淘宝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从事刷单等虚假交易行为,一旦违反则构成违约。

收到被诉传票后,阿里提起了反诉,要求李某赔偿35万元。

阿里巴巴集团高级法务专家张译文介绍说,“起诉‘刷手’并非为了赔偿,而是想让这些同时具有买家身份的消费者群体能意识到刷单的行为是违法的,不能将其作为获取收入的方式。考虑到从事‘刷手’的往往都是普通的消费者,对这个群体更多是以教育为目的,淘宝最终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1元。”

记者了解到,所谓“刷单”是指买家假意购买产品,在交易平台付款,完成交易后,卖家将款项通过网络转账等方式全额返还给买家,从而以虚假交易的形式增加产品的销量,提高卖家商品的排名和信誉度,误导其他购买者。

阿里在起诉书中称,淘宝所建立的销量排名、信用排名等评价体系,既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决策依据之一,也是淘宝流量分发机制中的决策数据。“刷单”会污染淘宝的数据,对消费者产生严重误导,从而损害淘宝的声誉和竞争力。

李某答辩称,消费者选择上网购物是因为足不出户就可以购得价格较实体店便宜的商品,通常买家在选购商品时首先会以价格和商家支持的快递是否能够送到家作为参考和依据,买家筛选出意向店铺后才会查看店铺及该商品的评价情况。任何店铺无法保证买家收到商品时能够满意,那么不同买家对同一商品作出评价时就难免会掺杂非客观因素。因此,价格和收货是否方便才是通常买家作出是否购买此商品的重要决策依据,而不是所谓的好评率和评论。

余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李某的涉案交易行为是否违约。淘宝规则对交易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李某确有违规行为,根据交易订单的快照、日志等信息,李某在24笔订单中支付款项后又收到卖家退回的货款,其对此无合理解释,遂认定其违反了淘宝规则关于会员的购买行为应当基于真实的消费需求,不得存在对商品及/或服务实施恶意购买、恶意维权等扰乱淘宝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的规定,并支持了淘宝的诉求。

近年来,为打击刷单行为,互联网企业在法律手段上打出“组合拳”。如阿里巴巴集团发现并推送线索,推动全国首例组织刷单者入刑;起诉刷单平台“傻推网”获赔20万元等。(记者 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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