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扶持对象
| 条件 | 扶持措施
|
企业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
| 受益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
企业
| 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
企业
| 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 受益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
机构或企业
| 对新建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 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的20-30%给予100万元以内补助
|
机构或企业
| 新批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型园区、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 受益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
工业企业
| 新组建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
| 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
|
企业
| 对新获发明专利授权
| 受益财政每件奖励3万元
|
企业
| 主营业务收入突破性增长
| 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此后每增加5亿元,奖励5万元
|
企业
| 首次进入规模以上
| 市财政奖励1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2万元)
|
企业
| 规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
| 受益财政奖励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