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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震楼器”系不当行为(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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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7 12: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案情】熊某等诉称,楼下邻居韦某自2021年8月起在休息时间故意使用“震楼器”制造噪声,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熊某等遂提起诉讼,要求韦某拆除“震楼器”,停止制造噪声,并赔礼道歉。经现场勘查确认,韦某存在使用“震楼器”的行为。

  经人民法院调解,韦某停止使用“震楼器”制造噪声。熊某等提交撤诉申请称,鉴于没有再发现难以忍受的震楼声,本着邻里团结、社会和谐的原则,撤回起诉。法院认为,熊某等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和谐邻里关系的构建,遂裁定予以准许。

  【说法】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邻里之间因噪声引发诉讼的典型案例,商家、公众要认识到销售、使用“震楼器”系不当行为。所谓“震楼器”,其实是一种震动马达,通过接触天花板或地板将声音传递到楼上或楼下。使用“震楼器”不仅扰民,还可能对房屋等造成损坏,只会让邻里矛盾进一步激化。

  法官介绍,人民法院巧用调解手段,促使被告主动停止使用“震楼器”,使邻里关系重归和谐安宁。同时,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商家通过电商平台销售“震楼器”的情况发出司法建议,促使电商平台采取下架、删除链接、屏蔽关键词等措施,斩断了“震楼器”的重要销售链条。

  法官提醒,近年来,邻里之间因噪声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各方应按照团结友善原则,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如无法协商解决,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滥用私力救济。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亓玉昆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4年06月27日 19 版)

(责编:赵欣悦、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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