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 ——利安人寿宣城中支 一、典型案例 2020年2月,李某在利安人寿宣城中支为自己投保了重疾险及百万医疗保险,2021年10月李某因肾积水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向公司申请理赔。 理赔调查员通过调查得知:李某在投保前已患有肾积水,且每年都会因肾积水住院治疗。根据调查情况,经理赔调查人员与李某沟通,李某对于投保前已患有肾积水一事供认不讳接受公司给予的理赔拒付处理,并承诺日后严格遵守保险法律法规,远离保险欺诈。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李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投保前病史,若如实告知核保结论为拒保。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李某有投保前病史和未如实告知事项,认定为带有主观故意性质的带病投保行为,故保险公司以故意未如实告知拒赔解约不退还保险费。 三、风险提示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对于投保前的病史要依据保险人健康告知书一一如实作答,避免因未如实告知而导致投保后理赔拒赔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