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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 不应准许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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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0 12: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人民网北京11月9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发布会上,人民网记者提问,《意见》如何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意见》坚持从严惩治虚假诉讼的基本原则,依法限制撤诉权利。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不应准许原告撤诉,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意见》明确从重处罚情节,提出虚假诉讼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多次参与虚假诉讼、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要加大处罚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意见》还确立整体从严刑事追责原则,从严追究虚假诉讼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对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充分体现从严。

此外,《意见》加强对公职人员和专业人员的惩治。公职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等专业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通过司法建议督促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2019年以来,浙江宁波法院已发布虚假诉讼“黑名单”252人、13家企业,“黄名单”410人、11家企业,给予3至5年信用惩戒,效果良好。“《意见》吸纳这一经验,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在全社会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虚假诉讼的法治环境。”郑学林说。



(责编:薄晨棣、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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