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江南论坛-宣城江南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910|回复: 0

医院多拔一颗病牙竟被起诉要求赔偿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8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80752
发表于 2021-9-13 13:5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医院多拔一颗病牙竟被起诉要求赔偿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林宇琼 詹梦洲)拔牙过程中,患者同意医生多拔一颗牙,为什么事后还要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郑某经济损失3000元。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11月,郑某因一颗牙齿被蛀毁前往开化县某医院拔牙。医生在询问病情时,郑某称有左上第六颗牙牙根已烂,需要拔除。拔牙手术后,郑某发现医生多拔了其左上第五颗牙。医生表示郑某左上第五颗牙只剩残冠且在发炎,属于病牙,其在手术中曾敲击病牙,询问过郑某是否需要拔除,得到了郑某的同意。

郑某则认为,多拔那颗牙的牙冠还在,不属于病牙。同时,郑某称当时打了麻药并不清楚医生说的是哪一颗,才导致自己做出了错误的承诺,故起诉至开化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种牙费用、误工费共计5万元。

开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开化县某医院在未取得原告郑某的明确同意下,采用局部麻醉拔除原告郑某的左上第五、六颗牙,违反了法律规定,鉴于原告郑某的左上第五颗牙已经松动,仅存部分牙冠,参照当地制作假牙的实际费用,结合原告郑某制作假牙的误工费、差旅费等实际情况,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有权利就有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相对应。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告知义务,来营造彼此信任的医患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本案中,医生在拔牙过程中曾敲击患者左上第五颗牙告知是病牙,继而拔除。但医生在手术中并未明确告知患者拔的是哪颗牙,一共拔除了几颗牙,未履行好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责编:吴楠、薄晨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宣城江南论坛-宣城江南网 ( 皖ICP备17022277号 )

联系QQ群:10880711    广告招商电话:13305635125

皖公网安备 34180202000386号


举报电话:13305635125 举报邮箱:1159155129@qq.com

Powered by 宣城江南论坛 © 2013-2019

友情链接:滋美肌面膜电炉打桩机无锡纹绣培训不锈钢雕塑雕白块陶瓷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