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通过“刷单”手段虚构出好评信用指数,既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又是对其他商家的不正当竞争,是典型的商业毒瘤。不能任由“刷单炒信”不法行为潜滋暗长。
7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第二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10起,对“直播带货”中虚构关注度、流量,雇佣专业团队、“刷手”,虚假交易拍A发B,“寄空包”等方式“刷单炒信”行为进行了曝光。
近年来,流量变现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不仅带动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也让“刷单炒信”的不法行为甚嚣尘上。众所周知,商品好评信用指数是消费者购物意向的参考坐标,丝毫不容弄虚作假。商家通过“刷单”手段虚构出好评信用指数,既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又是对其他商家的不正当竞争,是典型的商业毒瘤。如果任由“刷单炒信”不法行为潜滋暗长,必然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必须依法严惩。
“刷单炒信”历来饱受诟病,监管部门一直对其保持高压打击姿态。然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修订前,监管部门对于“刷单炒信”的反制,多是从违反公平、诚信交易原则的角度出发,对其处以罚款。消费者遭遇欺诈后依法维权时,司法也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家作出惩罚性赔偿。虽然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刷单炒信”行为的蔓延势头,但始终显得离群众要求有距离。直到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把“刷单炒信”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遏制“刷单炒信”扫清了法律障碍。“刷单炒信”的反制从此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的范畴,无疑是一种进步。
判断“刷单炒信”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关键要看这种行为是否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法定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商家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地位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本质上是一种虚增自己商业信誉的行为,符合虚假宣传的定义,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刷单炒信”行为不仅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也会间接对其他竞争者造成商业信誉的贬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家故意用“刷单炒信”的手段进行营销宣传,尽管表面上只是对消费者的欺诈,但对于其他诚信守法经营的竞争对手来说,本质上是一种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贬损,同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可见,把“刷单炒信”纳入反不正当竞争范畴予以惩治,不仅契合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也契合法理逻辑,彰显了治理的创新。与其他惩治手段相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面临的法律责任更重,对“刷单炒信”祭出反不正当竞争利剑,既可以大幅提高商家的违法成本,又可以起到“打蛇打七寸”的威慑作用,完全有必要对这一新型治理手段加以推广。
市场监管总局此番发布的第二批涉及“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展示了以反不正当竞争制约“刷单炒信”的阶段性成果。监管部门要切实用好反不正当竞争这一惩罚手段,进一步巩固反制“刷单炒信”的成功经验,促使这一新型治理手段在实践中释放出更多涟漪效应,让“刷单炒信”不法行为无处藏匿。
(责编:马昌、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