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孙航)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文见三版,答记者问见三、四版),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配套机制,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实质性化解。 2020年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多以来,试点法院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发育发展。此次《通知》发布,及时回应和解决了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试点工作配套机制,将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专业优势,培育、引导、支持、规范各类调解力量稳健发展,推动矛盾纠纷在源头实质性化解。 《通知》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创新试点举措。 一是改进建册模式,实行“分建分管”“统建共享”。《通知》提出试点法院要针对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不同特点,区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分别管理、统筹使用;要结合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进程,推动由上级法院统一建立辖区各试点法院共享的特邀调解名册。 二是区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首次提出明确的入册标准,有效解决了入册标准难以把握的问题。《通知》针对特邀调解组织,从成立依据、监管机构、设立程序、组织经费、禁止性条件等方面,提出了8条入册标准;试点法院可以根据特定专业领域的纠纷特点,规定专业调解组织的加入条件。 三是加强名册规范化管理,完善运行和违规处理机制。《通知》提出,试点法院要会同相关主管机构对名册实行“双重管理”,并健全完善业务指导、业务培训、数据统计、绩效评估、信息公示、补贴发放等工作机制,健全违规行为发现、调查、申辩、决定等工作程序。 四是结合试点探索,优化调整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的解纷成本。当事人主动选择在诉前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达成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的,除调解组织所在地、调解协议签订地外,还可以向调解协议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试点法院提出。
(责编:莱扎提(实习生)、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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