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日报
◎ 修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 ◎ 废止《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 3月26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废止《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是我省开展民法典涉及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成果。去年5月28日,民法典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有效保障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去年7月,我省启动民法典涉及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去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各部门提出的14件民法典涉及的地方性法规逐件进行讨论研究,最终确定我省共有《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同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省司法厅随即启动了修改和废止程序,对其中6件地方性法规予以一揽子修改,对其中3件地方性法规建议废止,并形成了《关于对民法典涉及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的决定(草案)》以省政府名义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废止的3件地方性法规,有的其直接上位法已废止,有的与民法典精神不符或者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不相协调。比如,《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的直接依据原《合同法》已废止;《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存在与民法典平等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精神不符、内容重复等问题,且民法典对物权、侵权责任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已无存在必要。 在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中,《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内容较多。原《条例》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合同、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内容与民法典相关规定不一致,根据民法典以及国家相关政策都作了相应修改。对于群众比较关注的公共收益、加装电梯等问题,此次修改均作了回应。其中,新《条例》对加装电梯必须满足“双三分之二”的规定作出了调整,降低了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改造的表决门槛,规定由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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