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宣传贯彻即将颁布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并对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再督促,再整改,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前往重点排污单位,宣贯自行监测“新要求”。 一、要求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义务 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各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二、要求排污单位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各排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可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排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监测。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对企业严密监管,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需要企业长期配合,持之以恒永不间断的长效监管手段。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将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责任,督导辖区内企业做好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强化污染源监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