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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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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 08:38: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安徽淮南
              王飞等9人开设赌场案
          2018年4月初至2018年7月中旬,以被告人王飞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恶劣,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初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被告人王飞在广德县卢村乡野外山林自己开设赌场、伙同刘宝春(另案处理)开设赌场、伙同王涛(另案处理)开设赌场、伙同李兵(另案处理)开设赌场,并由王新(另案处理)、王涛为赌场挺庄提供资金。被告人王飞邀集参赌人员以“摇色子”方式赌博,赌场每天开设一场至三场,平均每场二、三十人参赌,三个多月期间被告人王飞共开设赌场60天左右约140场,以平均每场4000元标准抽头约人民币560000元,共获利约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王飞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邓贤山、唐前荣、姜敬平、吴凡、王前宝、王坤均为赌场管理提供过直接帮助;被告人张念垒、刘春兵先后被王新、王涛安排在赌场挺庄。
  2.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邓贤山应邀到陈坤河(另案处理)开设在广德县城区附近野外赌场开场车运送赌博人员、赌博工具,期间陈坤河每场给邓贤山200元钱的报酬,被告人邓贤山在陈坤河赌场开场车约20天,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2018年3月中旬,被告人邓贤山应邀到江宣刚(另案处理)位于卢村乡同溪村山上的赌场开场车运送赌客,被告人邓贤山共计在江宣刚赌场开场车约10天,获利人民币1500余元。
       2018年4月初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被告人邓贤山应邀到王飞赌场开场车接送赌博人员、寻找场地、运送赌博工具,被告人邓贤山在王飞赌场共计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被告人邓贤山共计获利人民币14500余元。
  3.2018年5月份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被告人刘春兵被王涛安排到王飞的赌场和陈坤河的赌场挺庄,被告人刘春兵挺庄期间每次携带五万元左右的现金提供给庄家,并且按照每10000元每天300元标准收取利息,且规定庄家必须从挺庄处拿钱坐庄。挺庄每场获利1000元左右。被告人刘春兵在王飞赌场和陈坤河赌场挺庄期间共计获利约人民币7000元。
  4.2017年6月底至2017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姜敬平应邀到陈坤河的赌场开场车运送赌博人员,被告人姜敬平开场车40余天,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被告人姜敬平被王新安排到王飞开设的赌场开场车运送赌博人员、赌博工具、望风,被告人姜敬平在王飞赌场开场车20余天,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被告人姜敬平共计获利人民币16000余元。
  5. 2018年4月份至2018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吴凡与王飞协商到王飞开设的赌场内帮忙抽头子,吴凡在王飞赌场帮忙抽头子20余天约40场,被告人吴凡共获利约人民币6000元。
  6. 2018年6月份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被告人唐前荣应邀到王飞赌场内望风,望风期间王飞给唐前荣每天100元至400元不等的报酬,被告人唐前荣在王飞赌场望风约14天30余场,获利约人民币3000元。
  7.2018年4月底至2018年6月初期间,被告人王前宝经王新安排到王飞开设的赌场内帮忙望风,王飞给王前宝每场200元钱的报酬,被告人王前宝在王飞赌场共计望风约20天,获利约人民币7000元。
  8.2018年6月中旬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被告人王坤应邀到王飞开设的赌场内望风,望风期间王飞给王坤每天100元至400元不等的报酬,被告人王坤在王飞赌场望风时间跨度约20天,获利约人民币2000元。
  9.2018年4月份,被告人张念垒经王新、吴晓东(另案处理)安排,到王飞赌场内背包挺庄,挺庄每场获利1000元左右。被告人张念垒帮忙挺庄期间共获利约人民币2400元。
  广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飞、邓贤山、刘春兵、姜敬平、吴凡、唐前荣、王前宝、王坤、张念垒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飞、邓贤山、刘春兵、姜敬平、吴凡、唐前荣、王前宝、王坤、张念垒为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共同多次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王飞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系主犯,对集团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邓贤山、刘春兵、姜敬平、吴凡、唐前荣、王前宝、王坤、张念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给予适当的量刑处罚。被告人唐前荣、邓贤山、王坤、姜敬平、王前宝、张念垒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飞、刘春兵、吴凡、张念垒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念垒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贤山、刘春兵、吴凡、唐前荣、王前宝、王坤、张念垒分别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飞、邓贤山具有前科,被告人姜敬平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均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王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邓贤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刘春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姜敬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被告人吴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唐前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七、被告人王前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八、被告人王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九、被告人张念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魅族、VIVO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一、被告人王飞、邓贤山、刘春兵、姜敬平、吴凡、唐前荣、王前宝、王坤、张念垒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邓贤山、刘春兵、唐前荣、吴凡、王前宝、王坤、张念垒的违法所得已追缴,被告人王飞的违法所得六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姜敬平的违法所得一万六千元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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