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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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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0 12:56: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安徽宣城
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一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商定,以其名义注册成立某公司进行集资,通过组织业务员采取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李某某以该公司名义与社会公众签订借款合同。后李某某在明知某公司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虚构需要扩大其公司生产经营等事实,以年息2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72名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1933450元,扣除已支付给被害人利息合计人民币101608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1831842元。

裁判结果:某公司成立后并无实质性经营活动,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组织业务员采取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构集资用途,以年息24%的高息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到公司存款,且所筹集资款除小部分用于公司运转外,绝大部分款项当即分配给了自己或其他人,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所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案发时大部分集资款未予返还,非法占有故意明确。李某某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的特征,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案例二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在经营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过程中,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承诺以支付月息1.5%至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该公司的名义,16次向13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2253000元。

裁判结果:被告单位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采取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的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张某作为江苏力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例三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陈某、蔡某等人成立某农贸经营部(后更名为某商行),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开业庆典、宴请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以当场返利、发放纪念品、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并承诺还本付息、开具《某农贸经营部委托理财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后李某、陈某、蔡某又以某商行名义,共向251人吸收存款人民币12647426元(含被告人及其亲属在内存款金额总计吸收12938926元,其中转存金额2896650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陈某等人出于非法集资的目的成立某商行,成立后主要实施吸收存款非法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对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二)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资金投入情况、借款人名下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更为重要的是不要被前期收到的小部分高额回报等表面现象所迷惑,时刻关注借款人的资金偿还能力、生产运营情况。

重拳出击

盐城两级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决惩处各类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准确定罪量刑,不断提升审理新类型涉众经济犯罪案件水平。同时,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作用,针对此类犯罪发案特点,研判防范规律,及时发送司法建议,最大限度预防该类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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