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失莫忘 发表于 2019-6-10 09:54:45

宣城"双桥"的重建者袁旭为何冤死狱中



“两水夹明镜,双桥落彩虹”,诗人李白的两句诗,将两水(宛溪、句溪)和双桥(济川、凤凰)这一古代城建史上极具美学创造力的城市景观创意一举定格在大唐的水声山色中。白云苍狗,时光荏苒,自从隋朝刺史王选拓修宣州子城并修筑两座桥梁到中唐,时间已过去一千五百多年。除了时尚型和美誉度,王选造的这两座桥实用性和坚固性到底是怎样的呢?

据史书记载,北宋初年,凤凰桥涨毁①。而她的姊妹桥济川桥,则一直巍然屹立到北宋的中晚期,直到北宋元符间,郡守刘埕更造(原址重造)永安桥②。

当代社会学研究成果表明,人口的快速增长是自然环境被破坏、自然灾害频发的终极根源。宋代是中国人口大增长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综合国力最为强盛的朝代。据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统计,北宋中期,中国的经济总量(JDP)约占全球的一半以上。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人口增长的前提不仅有传统生产方式及农业科技的进步,更意味着土地的增加。围湖造田,焚林垦荒,最后导致农田水利设施的过度消费。宣城历史上水患频仍,就是从宋代开始的。

在凤凰桥被水冲毁后的五百多年间,原址是以“上浮桥”的地名出现在各种历史文献中的。这说明水毁之后,泰和门外的凤凰桥再也没有重建,而只是一个浮桥渡口。而刘埕在重修济川桥并改名为“永安桥”后,却也并没有求得利涉百世的安全。南宋初,桥再次毁坏。宋高宗绍兴中期,宣州知州秦梓(秦桧同父异母兄)在“永安桥”原址上再次修造新桥。

时光就这样又过了一百五十年。到了元朝大德中期,济川桥又一次被水冲毁。从这时候起一直到明永乐年间,宣城两溪之上再也不能承受彩虹之重。两水依旧在,双桥无处寻。

明永乐年间,知府宋献在原址第三次重修济川桥,不久新桥第四次被水毁。济川桥的四次被毁,突破了“事不过三“的民间心理承受能力极限,这在那个迷信神祗的年代,当时的传言和非议是可以想象的。

正统元年(1436)二月甲子,明英宗升四川江津县知县袁旭为直隶宁国府知府③。这位江西抚州籍的郡守来到宣城,立即革故鼎新兴利除弊,以甘于奉献敢于担当的磅礴之气,征服了无数宣城百姓和后任的历代官员。明嘉靖《宁国府志》和光绪版《宣城县志》上都大篇幅介绍了袁旭在宣城苦心孤诣的九年,并对他的成就做了客观公允的评价。这九年中,他不仅主持出版了先贤梅尧臣的文集,重修了府衙和府学,还向朝廷申请新置了黄池巡检司和水阳水兑仓,使得宣城三分之一的漕粮得以转入官仓。这对灾荒之年紧急赈助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然而无论袁旭如何披肝沥胆夙夜在公,现在看来,这只是他作为一个厅级国家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职责和本分。他在宣城最大的亮点,是为宣城人民历史上第四次重建济川桥和第一次重建凤凰桥,这无疑是前无古人恩泽后世的壮举。

正统七年(1442)六月,济川桥先期开工;八月,凤凰桥接着也准时动工。两处工地只相隔数十丈,河两岸修桥百姓的劳动号子此起彼伏,响彻云霄,泰和门城门上灯火彻夜通明。几个月之后的1443年正月和二月,一座五孔济川石桥和一座七孔凤凰桥相继顺利完工。

这是宣城城建史上的一个奇迹。

为了再现“双桥落彩虹”这个曾经的梦想,也是为了便利出行和繁荣商业,宣城人民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富者倾困,勇者宣力,智者效谋,艺者逞技”④,这几乎是全民总动员。除此之外,各级官员也踊跃捐俸。当时的工部侍郎(副部长)周忱不仅大力支持工程立项,还四处帮助筹措经费,并第一个捐出自己的俸禄⑤。工程完工的消息传到南京和北京,朝廷上下无不交口称赞。礼部左侍郎王英和南京国子祭酒陈敬宗分别为两桥落成书写了传纪碑刻。



正统八年的五月,袁旭北上京城,到吏部履行朝廷对外放官员的“京察”考核。在这年的考核中,袁旭以忠勤恪本考核优等。经过吏部官员和御史巡查复核后,正统十年正月,吏部发布文告,袁旭等十人考核名列前茅,“上命人赐织金衣一袭,钞五百贯,宴于礼部”⑥。

然而幸福总是来得迟去的早。仅仅过了几个月,正统十年的五月,直隶提调学校监察御史、宣城泾县人程富就上奏皇帝,弹劾宁国府知府袁旭“妄兴工作,擅造桥梁,逼逐军民”等事⑦。英宗大怒,下令彻查袁旭以及和本案有关的御史和官员。

关于这件事的始末,史志里并没有记载。但在明天启年间的福建按察使过庭训所著《本朝分省人物考》中有如下文字:

袁旭,字廷辅,乐安人。永乐乙未进士,初为江津令,正统初,以辅臣荐擢任宁国府守。郡故繁剧,旭应之裕如。次舍多仍元旧,岁久日敝,旭并新之。治署学宫祠宇梁道,壮丽甲于诸郡。宛溪二桥,尤为百世利赖。旭善抚绥,虽荐典大役,民不告扰。壬戌,诏举守令治状卓异者宴,赉凡十人,旭与焉。寻以泾人程御史诬致口语,与督桥工、医官荀存善并逮系狱毙。旭去郡时行橐萧然。其在狱中诗云:“报国有心悬白日,盖棺无面见黄泉。”至今父老语当时事,犹泫然冤之云。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在建造两桥的过程中,为了不过度扰民,袁旭动用了监狱里的犯人参与了修桥。在繁重的劳动中,有犯人逃跑或者怠工,桥督监工动用私刑在情理之中。在当时有限的科技水平下,建筑工地死于工伤的情况也是不可避免的。可能是某个犯人在建桥中丧命,或许这个人就是泾县程富的亲戚朋友。


正统十年十一月,朝廷对御史程富所参奏的直隶宁国府知府袁旭“箕敛民财,杖死人命”等事进行了开庭审判。袁旭为了自保,当庭陈诉程富和自己有憾(过节),且道德败坏,居然做出以义女为妻这样让人不齿的荒诞不经的事。经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定案后,三司上报皇帝,两人都应当免去官职。明英宗对这个涉及两位厅级官员的大案件做出了终极裁判:旭(袁旭)不守常法,挟势妄为,发保安州为民。富(程富))令赎罪还职⑧

这样的结果,对袁旭来说无疑是不公正的。姑且不论他是否真的有罪,皇帝对程富的处罚都太过轻描淡写。多年之后的万历朝,宰相张居正的夺情之争,就是对当时士大夫中人伦道德观点争论的大爆发。

袁旭在诏狱中苦等,却等来了发配保安州为戍边之民的消息。贫病交加中难免英雄气短,据《明史赵豫传》记载:惟袁旭在宁国为督学御史程富所诬劾,逮死狱中。而宁国人惜之,立祠祀焉。


一个能干之吏,一个实干之家,一个曾经万人瞩目的政治新星,却因为一桩不合时宜的事引发的“群体事件”而身陷囹圄;而明英宗对他的一句“不守常法,挟势妄为”的评价,则让他对自己的政治前途和人生彻底绝望。他死后,唯一让他感到欣慰的是宣城百姓称太守贤能不仅必曰袁公,还把他供到“遗爱祠”“名宦祠”顶礼膜拜。在历代修府志县志的时候,后世都选择以“曲笔”表示理解、惋惜和嗟叹之意。

桥或因水而生,因德而成。德唯善政,政在养民。在今天的观点来看,衣食住行这些民生工程,都应该属于“养民”的范畴。而对于袁旭而言,既然选择了不守常法,就一定不会逃避责任。袁旭在宣城造桥,到底是扰民还是养民?在明朝当时的经济条件下算不算“妄兴工程”?明初朱元璋定的某些“常法”是否已经阻碍了社会的发展?相信后世口碑是一部无声的史书。

星语心愿 发表于 2019-6-10 10: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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